河北省红十字会,始建于1956年11月,2000年11月独立建制。由省委、省人民政府领导,业务工作接受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的指导。事业发展经费由省财政全额拨款。省红十字会机关内设4个部室:办公室、业务工作部、机关党委(人事部)和监事会秘书处。
河北省红十字会遵循国际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以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维护人的尊严,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和平进步事业为宗旨,以救助最易受损害群体为目的,大力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在开展救援救灾、人道救助、应急救护培训、参与推动无偿献血、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参与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组织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红十字青少年工作、参与国际人道主义救援等方面发挥了社会救助团体的优势和独特作用,赢得了社会各界的普遍赞誉。
河北省红十字会接收捐款方式:
(一)银行汇款
开户单位:河北省红十字会
开 户 行:中国工商银行石家庄西苑支行
账 号:0402 0227 2930 0036 962
(二)邮局汇款
收款单位:河北省红十字会
地 址:石家庄市新华区中华北大街122号
邮政编码:050061
(三)上门捐款
地 址:石家庄市新华区中华北大街122号322房间
(四)网上及手机在线捐款
登陆“河北省红十字会”官网首页,点击“爱心捐赠”进行网上捐款;
关注“河北省红十字会”微信公众号(服务号)或“博爱燕赵”微信公众号(订阅号),点击右下角“数字红会”进入小程序,点击“我要捐款”进行捐助。
捐款咨询电话:
工作时间:0311-66165350,66165393
24小时值班:0311-66165395
物资捐赠电话:0311-66165350
河北省红十字会职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25号)和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河北省红十字会机关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冀机〔2002〕3号)规定,河北省红十字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指导设区市和省直管县红十字会开展全省性活动,推动红十字各项工作的开展。
二、建立健全红十字应急救援体系,负责红十字会备灾救灾设施的建设、管理和备灾救灾物资的募集。依托志愿人员建立各类救援队伍,开展自然灾害发生后的救助工作和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参与灾后重建。
三、建立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长效机制。积极推动红十字救护培训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进企业、进机关,不断提高应急救护知识在人民群众中的普及率。
四、依法开展募捐筹资活动,提高红十字会人道救助能力。完善城乡红十字人道服务体系,面向困难群体开展人道救助工作。
五、加强无偿献血工作,依法参与无偿献血的宣传推动和表彰奖励工作。开展艾滋病预防控制的宣传和教育,关心爱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患者及其他人道救助工作。
六、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工作,积极推进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河北省管理中心建设,扩大库容量,提高管理的信息化和规范化水平。
七、依法开展遗体和人体器官(组织)捐献工作,设立人体器官捐献救助基金,为捐受双方提供必要的人道救助。
八、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的指导下,加强与国际红十字组织的友好合作与往来。积极开展国际人道援助,加强同香港、澳门红十字会和台湾红十字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九、积极发展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红十字志愿者服务活动,加强红十字青少年工作。
十、依法开展人道法传播,宣传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和日内瓦公约及其议定书,并依照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十一、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人道主义服务活动。
十二、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工作。
对外联系信息
